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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安颐宝两全保险怎么样呢?

2014-10-23 10:29: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规定的限额。 请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保险 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是本合同真正并且唯一的生效日,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 单周年日。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的二十四时开 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中止: 一、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止本合同; 二、您逾宽限期(18)仍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时。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 书或医疗机构(19)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后,经公司审核通过,自您交清所有保单欠款(20)及利息(21) 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已交足 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 的,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的保险责任; 四、本合同保险期满;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第一次养老金,以后每年给付一次,共给付十次。每年的给付额以上一年给付额为基数增 长2.5%。给付完毕,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或全残,公司将尚未给付的养老金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其金额为剩余给付次数与身故或全残前一次养老 金给付额的乘积,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第一次养老金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二年 以上保险费,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 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 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 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