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安颐宝两全保险怎么样呢?
2014-10-23 10:29: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并书面通知公司,经公司在本合同或其 它保险凭证上批注后生效。如果这一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公司不负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养老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一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
的原件后,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且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在宽限期满前向公司提出 书面不丧失价值选择(22)申请或中止合同申请,否则公司将以本合同及附加安颐宝重大疾病提前
给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本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且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在宽限期满前向公司提出 书面减额交清申请,获公司批准后,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欠 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方式购买本保险;保险期间和种类与原保险合同相 同,但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本合同的减额交清须与“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同时申请。减额交 清后,若本合同还有其他附加合同的,则其他附加合同的效力自动终止,公司将按照您解除上 述附加合同的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 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款及利息)的 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
第十五条 欠���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或退还已收保险费时,若本合同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则 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所有款项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在投保时,请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并在投保单上填写,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范围的,
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 支付保险��。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应当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七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按最后一次 记录您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 当由公司在本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您和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3、保险费交付凭证;4、您的身份证明。
二、您于签收本合同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您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亲自或挂号 邮寄送达公司。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公司不承 担本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