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
2014-10-23 10:3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给付第一次养老金,以后每年给付一次,共给付十次(每年的给付额以上一年给付额为基数增长2.5%),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期间身故或全残,公司按养老金的剩余给付次数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一次养老金给付额的乘积,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条款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保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宽限期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八条 保险责任
第九条 责任免除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二条 受益人
保单服务
第十三条 犹豫期
第十四条 借款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十六条 减额交清
第十七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九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五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主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2)以下(含六十周岁);
二、养老金、身故或全残(3)保险金。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13);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
一、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六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14)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5)。实际退还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的具体金额根据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6)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主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10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的声明、批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