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安颐宝(B)两全保险
2014-10-23 10:3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额,同时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主险合同及“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B)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一次性交清与降低后的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须与“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B)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同时申请减额交清。减额交清后,若本主险合同还有其他附加险合同的,则其他附加险合同的效力自动终止,公司将按照您解除上述附加险合同的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已收保险费时,若本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则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支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九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按最后一次记录您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一、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必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公司。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不承担本主险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本主险合同工本费10元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三、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四、已领取过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不得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保单理赔
当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养老金由养老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若养老金受益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必须提供养老金受益人最近一次领取养老金的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