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08:4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全残的定义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14失明15的;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6;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7;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18。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 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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