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08:4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生存金 红利 每年分红 满期生存金 身故 养老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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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55岁 | 13650.00元 | 10年 |
投保人豁免保费13.6万 身故、高残保障13.6万 保额递增 终了红利0元 生存金、养老满期金5.0万 |
至81周岁 |
10岁 | 26700.00元 | 10年 |
关怀金9000元 满期保险金304.6万 生存保险金10000元 身故或全残11.9万 |
至81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基本责任
本项基本保险金额和红利保险金额均指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红利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基本责任:
1.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基本责任的已交保险费,并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
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4(仅指以标准体5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部分,且不包括已豁免部分的保险费)的105%;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6。
3.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1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零时止。
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 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均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本合同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