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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08:4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一、基本责任

  本项基本保险金额和红利保险金额均指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红利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基本责任:

  1. 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合同终止。

  2.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基本责任的已交保险费,并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

  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4(仅指以标准体5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部分,且不包括已豁免部分的保险费)的105%;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6。

  3.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二、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或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追加可选责任,并与本公司约定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可选责任:

  1. 祝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累计追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对应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可申请变更祝寿金的生存领取日, 变更领取日后的本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相应予以变更,具体事项须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

  2.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在领取祝寿金之前,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累计追加的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累计追加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的105%;

  ⅱ)累计追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在领取祝寿金之前,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身故或全残一年前累计追加的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前一年内追加的保险费三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身故或全残一年前累计追加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的105%;

  ⅱ)身故或全残一年前累计追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追加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前申请;

  2. 约定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符合本公司规定;

  3. 应交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均已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可选责任生效。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六、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