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红双喜金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11:20: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w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按份销售,每份一次交清或 年交保险费一千元。
3.2 续期保险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
费的交纳、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宽限期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 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 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 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 保单分红。
3.4 合同效力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 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 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 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减保后,保险费按剩余份数交纳。本合同在减保后至少应保留一 份。
本条款第2.3 条中关爱年金、疾病身故保险金、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及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根据减保后的保险费计算。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 保单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您可 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
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年复利计
算。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3.8 累积生息 账户
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本公司为被保险人设立累积生息账户。除另有约定外,本公 司将关爱年金及生存保险金转入累积生息账户进行累积生息。该账户按本公司公布的累 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进行累积,如公司变更累积利率,则账户的累积利率自公布日的 下个自然月起生效。
在每一自然年度(详见释义)内,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累积生息账户金额
一次,在本公司给付部分领取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金额相应减少,但领取后的账户 余额不得低于100元。如被保险人申请全部领取,则在本公司给付全部账户金额后,累 积生息账户注销。累积生息账户注销后,本公司将直接向被保险人给付关爱年金及生存 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在给付账户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注销。 被保险人在申请全部或部分领取账户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被保险人身故,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累积生息账户注销。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
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