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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红双喜金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11:20: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转换条款

  3.6 减保

  3.7 保单贷款

  3.8 累积生息账户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

  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保险金的给付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

  6.3 现金价值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6.5 特定交通工具

  6.6 意外伤害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保单分红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 付保险金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7 身体全残

  6.8 毒品

  6.9 酒后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6.11 无有效行驶证

  6.12 机动车

  6.13 自然年度

  6.14 指定鉴定机构

  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双喜金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2010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1 合同构成 红双喜金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 红双喜金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 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60 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

  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 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 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 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 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 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关

  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生存,本公司按

  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2.3.2 生

  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每满五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 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给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