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红双喜金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11:20: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存保险金。
2.3.3 疾 病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
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3.4 特 定交通工 具(详见 释义)意 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 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 伤害(详见释义)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3.5 一 般意外伤 害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2.3.4 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一
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3.6 被 保险人身 体全残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3.7 投 保人意外 伤害身故 豁免保险 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 交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
害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 年 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
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 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 司查询。
2.5.2 终 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 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时 的关爱年金和生存���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 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
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 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
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