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聚宝盆II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3 13:35: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第十四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QSPEII(20100112)
友中发201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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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
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 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
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 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 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合同在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第二十三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证 利益的现金价值(具体计算标准以投保人书面申请的减额付清保险的选项为准)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释
义十一)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应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投保人超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