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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聚宝盆II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3 13:35: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第十二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2)

  (3)

  (4)

  (5)

  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

  同; 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办理效力恢复;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1)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

  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九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五);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八)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QSPEII(20100112)

  友中发201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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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第二十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

  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同意发生变更,则本合同各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将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新计算,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首个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且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于第五个保险单 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2.5%(百分之二点五)。

  第十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