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聚宝盆II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3 13:35: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友中发201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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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第六条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 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释义四)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
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或在
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 人。
第三条 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本合同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于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8%(百分之八)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八 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
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 存现金
其中,上述“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支付的额外各期保险费。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 存现金
其中,上述“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额外各 期保险费。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第二条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友邦聚宝盆II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聚宝盆II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QSPEII(20100112)
友中发201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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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十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的 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对红利的分配产生影响的,本公司有权对红利分配予以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