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贵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10-13 11:31: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金贵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身故 养老金 月付年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49岁-59岁 | 9874.00元 | 10年 |
月领养老金500元 最高身故/残疾保障金9.9万 |
至80周岁 |
44岁 | 12150.00元 | 1年 |
年金7.9万 身故30.0万 重大疾病3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到首个年金领取日时,我们即开始在每个月的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开始给付年金后,不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年金的给付期限均为 20 年,即年金给付次数为 240 次。
本主险合同有计划 A、计划 B、计划 C、计划 D 及计划 E 五种可供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这五种计划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分别为被保险人 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及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含)身故,我们将不给付“身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发生高度残疾,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含)发生高度残疾,我们将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长城金贵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长寿发[2009] 88 号,2009年 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金贵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红利领取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周岁至 65 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到首个年金领取日时,我们即开始在每个月的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开始给付年金后,不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年金的给付期限均为 20 年,即年金给付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