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贵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10-13 11:31: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年,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条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险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9.4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5利率与利息
本主险合同中红利累积账户的累积利率由本公司公布,红利累积账户利息依此利率计算。本主险合同中涉及的其他利率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公布后适用。所有利息均用上述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9.6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