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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金贵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10-13 11:31: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高度残疾保险金申请

  由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或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或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单红利

  4.1保险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本主险合同有可分配红利,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主险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将进入每个投保人的分红累积账户,并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本主险合同终止,在您申请时给付。

  5、如何交纳保险费

  5.1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除非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因这部分权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故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6.2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在宽限期结束时若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条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保险单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