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康银盛世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3:26: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实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权的限制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 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 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 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
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 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9.8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
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
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险费约定交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纳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5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
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