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康银盛世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3:26: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
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
依法确定。
3.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
定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 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 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 保单红利的领 本合同提供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 取 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投保人可每年申请领取一次红利,但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本合同项下的红利 累积余额。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划入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
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70%,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 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
交 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 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 10.13)。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 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4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保险金额、年金
领取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保险金 额、年金领取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合同第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保险金额、年金领取额和保险费进 行计算。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我们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 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 手续及风险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