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康银盛世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3:26: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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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4.保单红利9.4未还款项
1.1合同构成4.1保单红利的确定9.5合同内容变更
1.2合同成立及生效4.2保单红利的领取9.6联系方式变更
1.3投保年龄5.保险费的交纳9.7争议处理
1.4犹豫期5.1保险费的交纳9.8保险事故鉴定
2. 我们提供的保障5.2宽限期10. 释义
2.1保险金额6.现金价值权益10.1保单年度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6.1现金价值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2.3保险期间6.2保单贷款10.3周岁
2.4保险责任6.3保险费自动垫交10.4有效身份证件
2.5责任免除6.4减保10.5特别保险金
3. 保险金的申请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10.6毒品
3.1受益人7.1效力中止10.7酒后驾驶
3.2保险事故通知7.2效力恢复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3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8.合同解除10.9无有效行驶证
3.4保险金的申请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0.10 机动车
3.5保险金给付9.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10.11 现金价值
3.6宣告死亡处理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2 年复利
3.7诉讼时效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13 利息
9.3年龄性别错误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康银盛世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 1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康银盛世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
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额。年金领取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
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保险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
日(不含该日)前,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
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 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一次性交费,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2.25%;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 5 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8%;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15 年或者 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