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康银盛世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3:26: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 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一次性交费,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2.25%;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 5 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8%;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15 年或者 20 年,则生存保险金 给付比例为 15%; (2)自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 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年金领取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 (见 10.5) 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 大者:
①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我们累计已 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起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 110%扣除我们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 如果被保险人在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 20 倍的年金领取额扣除自被保险人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 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不计息)后的数额;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次性领取选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日内,若被保险人生 择权 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 的 20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 我们继续按本合同 2.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特别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履行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1)。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 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