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顶梁柱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0-09 12:4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顶梁柱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满期生存金 身故 重大疾病 全残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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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岁 | 6315.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15.0万 |
至80周岁 |
30岁 | 10560.00元 | 至65周岁 |
满期生存金369600元30.0万 |
至80周岁 |
31岁 | 2112.00元 | 至65周岁 |
满期生存金7.4万 |
至80周岁 |
39岁 | 28200.00元 | 至65周岁 |
满期生存金73.3万 大病50.0万 |
至8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
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且于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倍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顶梁柱两全保险》2011年7月备案
三、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本合
同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给付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顶梁柱两全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五条保险金给付
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十六条失踪的处理
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十七条身体检查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八条保险费的缴付
第五条保险期间第十九条宽限期
第六条基本保额第二十条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第七条合同犹豫期第二十一条借款
第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二条欠款的扣除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效力恢复
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四条基本保额的变更
第十一条受益人第二十五条年龄错误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六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第二十七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第二十八条释义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 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 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 ENHL。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30 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
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 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