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顶梁柱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0-09 12:4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款及利息,则本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 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四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依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
一、增加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缴费期限内且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 司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缴付变更所需的费用之后,增加的基本保额所对应 的保险责任自该保单周年日 24 时起生效。 若被保险人在新增基本保额生效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增加的基本保额所对 应的保险责任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 额须符合申请时本公司的相应规定,本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额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 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 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 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 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 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顶梁柱两全保险》2011 年 7 月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 合同及附加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 释义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全残 :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 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 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 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 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 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