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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顶梁柱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0-09 12:4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份证件;

  3、 若因被保险人身故提出申请,则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若因被保险人全残提出申请,则应提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或医师出具的鉴定诊断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顶梁柱两全保险》2011 年 7 月备案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3、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 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的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十七条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 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 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成立时向本公司缴付首期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 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

  第十九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 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效力中止。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时,若投保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本 公司将自上一期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起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 及利息,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应缴保险费,本公司不予采用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顶梁柱两全保险》2011 年 7 月备案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将现金价值按 日折算垫缴期间,垫缴期间结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司 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 为六个月。

  借款利息(见释义)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 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见释义)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 及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第二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时,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有欠缴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 及利息、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