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顶梁柱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0-09 12:4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且于年满 5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 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2 倍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5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 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 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 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 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顶梁柱两全保险》2011 年 7 月备案
三、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本合
同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给付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本合同 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 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7、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 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 24 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 时 止。
第六条 基本保额
《顶梁柱两全保险》2011 年 7 月备案
本合同��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第七条 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 出撤销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