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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2009版)

2014-12-12 10:2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保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2009版)怎么样呢?

  中国人保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2009版)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违反贸易合同义务的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依法或依照约定可以终止履行贸易合同时,仍继续履行贸易合同;

  (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买方所在地区发生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武装冲突、叛乱、暴动、民众骚乱、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

  (五)非买方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贸易合同中包括有偿劳务,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尚未提供或尚未完全提供,未提供劳务部分的报酬;

  (二)被保险人向关联方的交易发生的损失;关联方的定义见本条款第四十四条;

  (三)被保险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申报的交易或申报后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贸易合同下的损失;

  (四)买方信用限额撤销通知的生效日期之后,被保险人仍继续履行贸易合同而发生的损失;

  (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任何的利息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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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9版)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其他相关单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符合以下条件的被保险人签订的国内贸易合同(以下简称“贸易合同”):

  (一)买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并明确约定了交易标的和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内容。

  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不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之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交易商品或提供服务,在按贸易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买方或提供服务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收账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买方破产

  “破产”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

  (二)买方拖欠应收账款

  买方超过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账款。如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买方超过任何一期款项的应付款日之后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账款。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等待期从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违反贸易合同义务的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依法或依照约定可以终止履行贸易合同时,仍继续履行贸易合同;

  (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买方所在地区发生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武装冲突、叛乱、暴动、民众骚乱、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

  (五)非买方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贸易合同中包括有偿劳务,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尚未提供或尚未完全提供,未提供劳务部分的报酬;

  (二)被保险人向关联方的交易发生的损失;关联方的定义见本条款第四十四条;

  (三)被保险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申报的交易或申报后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贸易合同下的损失;

  (四)买方信用限额撤销通知的生效日期之后,被保险人仍继续履行贸易合同而发生的损失;

  (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任何的利息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

第七条 “累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该保险合同项下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累计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