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2009版)
2014-12-12 10:2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第八条 “买方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某一买方进行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按照以下约定申请和使用:
(一)被保险人应将本保险合同适用范围内的所有交易,向保险人提交《信用限额申请单》,为每一买方申请一个信用限额;
(二)买方信用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可循环使用;
(三)《信用限额审批单》列明的特别条件与该买方信用限额同时有效;
(四)若保险人针对某一买方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为“零”,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该买方进行的信用交易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无需申报相关信用交易,保险人也不会收取相关保险费;
(五)被保险人对任何买方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后,该买方信用限额自动被撤销。但如果《可能损失通知书》中报告的买方欠款金额小于该买家所批限额的10%,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可以不取消有关买家的信用限额;
(六)当买方资产或经营状况、买方所处行业或地区经济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买方付款能力的,或者已发现买方有拖欠行为时,保险人有权修改或撤销该买方信用限额。保险人将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修改或撤销限额的生效日期,并解释原因。上述修改或撤销适用于该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以后的信用交易。
第九条 “自行掌握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风险管理状况,在保险单中约定条件由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使用的信用限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该类每一买方交易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适用条件和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被保险人为某一买方申请信用限额,但保险人不予批准的,则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自行掌握信用限额自动取消;
(二)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可循环使用。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时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履行了贸易合同义务,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申报了交易并交付了保险费的,无论保险期间是否结束,保险人将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申报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在每个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全部有关交易,按照保险人确定的格式和要求如实向保险人书面申报。
第十二条 对于被保险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申报的交易,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补报。但若补报的交易已经发生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保险人对此部分损失不承担责任。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单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交付保险单中载明的最低保险费。“最低保险费”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应交付的最少保险费。保险人收取最低保险费后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保险人每月按照投保人根据本条款第十一条约定申报的信用交易额计算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保险费 = 信用交易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如下:
(一)投保人应交的保险费将首先从最低保险费中冲减,冲减完毕后,投保人须继续交付保险费;
(二)保险人每月向被保险人寄送《交付保险费通知书》,通知投保人当月的保险费抵扣情况或应当交付保险费的金额。投保人应于《交付保险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保险单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未支付保险费部分所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不论保险合同因何原因终止,保险人将按照保险期间内实际承保的信用交易额计算应收保险费。如计算出的保险费金额低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最低保险费,则保险费按最低保险费收取。
本保险合同终止时,承保范围内的交易尚有未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保险人《交付保险费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补交有关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被保险人与买方的历史交易及预期,以及被保险人和买方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