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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2009版)

2014-12-12 10:2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单中声明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接受投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投保人须在该变更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实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认真审查贸易合同及有关单据,经常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做好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督促买方及时付款,避免和减少损失。

  若因被保险人未及时采取能够采取的措施而使损失发生或扩大,保险人对发生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除保险人不同意承保外,投保人应将适合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所有贸易合同全部投保。

  若投保人未履行本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准许保险人在必要的时候核查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账册、合同、与买方的往来函电等资料,并予以必要的协助。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项义务,影响保险人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索赔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知悉下列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一)买方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二)买方超过最高延长期限截止日之后1个月仍未付或未付清应收账款。

  “最高延长期限”是指被保险人同意买方在应付款日之后延后付款的最长期限。在该期限之前付款,不视为违约或损失发生。最高延长期限是等待期的一部分,从应付款日开始,一般不超过15日,并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商议后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向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后,被保险人若全部或部分收回欠款,不论此时保险人是否已经赔偿,均应立即如实书面告知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项约定义务,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金额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若发生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被保险人应在获悉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后1个月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若因买方拖欠应收账款而引起损失,被保险人应在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截止且等待期结束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需尽可能提供下列单证或文件:

  (一)《索赔申请书》;

  (二)有关的贸易合同,商业发票;

  (三)银行或商业汇票、本票、支票;

  (四)与买方的有关往来函电或交易过程说明;

  (五)被保险人已履行贸易合同的证明文件;

  (六)买方拒绝付款的证明或说明文件;

  (七)若存在贸易纠纷,应提供能确定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证明文件;

  (八)若买方宣告破产,则提供破产证明文件;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