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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2009版)

2014-12-12 10:2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自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索赔资料、保险人受理索赔案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当损失小于买方信用限额或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则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赔偿比例;

  当损失大于买方信用限额或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则

  赔偿金额=信用限额×赔偿比例。

  第三十条 保险人在定损核赔时,将从受损金额中扣除下列项目:

  (一)买方在发生损失的贸易合同项下已支付、已抵债的款项;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向买方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有权抵作应收账款的属于买方的款项和资产,以及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款项;

  (四)被保险人因不必履行贸易合同而节省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与买方已商定的降价部分;

  (六)其他被保险人在有关交易项下已获得的或确定即将获得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对有付款担保的交易合同,或存在贸易纠纷的贸易合同,本保险合同按以下原则处理赔偿事宜:

  (一)对于有付款担保的贸易合同,在担保人完全履行担保协议以前,或法院、仲裁机构对担保人做出判决、裁决以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以定损核赔;

  (二)因贸易纠纷引起买方不付应收账款的,除非经保险人书面认可,在贸易纠纷完全解决并且被保险人与买方均对解决方案表示书面认同之前,均不予以定损核赔。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赔偿金额范围内按以下约定办理:

  (一)将赔偿所涉及的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收取贸易合同价款和获得违约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二)将赔偿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以及该交易标的有关的单证、票据及担保转让给保险人;

  (三)协助保险人向买方、买方的担保人或任何其他可以追索的人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项约定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追回相应的赔款。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追偿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就保险人赔偿的金额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对同一买方项下本保险合同责任以外的欠款,如被保险人同意委托保险人追偿,可签署《追偿委托书》授权保险人代为追偿。

  第三十五条 在同一买方项下,对买方信用限额内的欠款,保险人预付费用进行追偿。如追回欠款,追回款项及相应的费用按双方所拥有的权益比例分摊;对买方信用限额外的欠款,若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代为追偿,保险人可垫付追偿费用,但被保险人在追偿结束后须偿还保险人垫付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追偿回的欠款应由债务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直接汇入保险人账户;保险人在收到欠款后1个月内,扣除相应的追偿费用,将被保险人拥有权益的部分转付给被保险人。如债务人直接将欠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被保险人应在收到欠款后1个月内,按《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和《追偿委托书》的约定,将保险人拥有权益的部分及保险人预付的相应的追偿费用转付给保险人。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如在追偿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追索:

  (一)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本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范围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或与买方单独达成还款协议;

  (三)被保险人不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债务,或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委托第三方追偿,严重影响保险人追偿效果。

  保密条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除相关银行外的任何人泄露本保险合同的存在及其细节。

  由于违反该项约定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及保险人上市地规则要求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本保险合同及被保险人有关贸易合同的任何情况。

  由于违反该项约定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四十条 保险人在风险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书面通知投保人修改或终止本保险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