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15:13: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28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疾病身故 身故 身故豁免保费 意外身故 婚嫁金 教育金 满期提前给付 生存 投保人保费豁免 养老金 分红 健康保障 重大疾病 住院津贴 意外伤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7岁 | 3678.00元 | 10年 |
身故保障15.0万 |
终身 |
0岁-17岁 | 5769.00元 | 15年 |
疾病身故10.0万 意外医疗10000元 重大疾病8.0万 |
终身 |
0岁-1岁 | 6185.00元 | 15年 |
重大疾病8.0万 身故金10.0万 养老金234.9万 疾病住院3.0万 重大疾病豁免B C 保费5000元 教育金11.0万 意外医疗10000元 |
终身 |
0岁-17岁 | 7000.00元 | 15年 |
婚嫁金或创业金12.0万 重疾保障8.0万 投保人身故或重疾豁免保费10.0万 教育金9.6万 身价10.0万 养老金40.0万 意外医疗2.0万 被保人重疾或残疾豁免保费10.0万 |
终身 |
0岁 | 5685.00元 | 15年 |
大学教育金4.0万 生命保障10.0万 住院费用保险2.9万 被保险人保费豁免4500元 高中教育金1.5万 重大疾病8.0万 婚嫁金6.0万 意外医疗10000元 投保人保费豁免4500元 |
终身 |
0岁 | 7000.00元 | 15年 |
养老金30.0万 高中教育金5000元 身故10.0万 重大疾病8.0万 意外医疗10000元 投保人保费豁免7000元 大学教育金1.5万 被保险人重疾豁免7000元 |
终身 |
1岁 | 5619.00元 | 15年 |
婚嫁金22.0万 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 重大疾病8.0万 教育金2.0万 养老金60.0万 门诊和住院3000元 保费豁免10.0万 |
终身 |
1岁 | 6069.00元 | 10年 |
住院费用9000元 意外保障2.0万 人身保障10.0万 重大疾病8.0万 教育金5.0万 |
终身 |
13岁 | 7409.00元 | 10年 |
投保人保费豁免10.0万 意外身故10.0万 住院津贴2.9万 养老金49.0万 婚嫁金 身故10.0万 重大疾病8.0万 |
终身 |
3岁 | 9590.00元 | 20年 |
意外产生的医疗费1.5万 意外身故15.0万 健康保障10.0万 身故15.0万 投保人保费豁免9000元 创业金/婚嫁金10.0万 大学教育金1.5万 重大疾病11.0万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费9000元 养老金1.5万 疾病身故15.0万 高中教育金5000元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
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以及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以及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5000 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已支付期交保险费达到 5 万元;(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并且为 100 元的整数倍。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本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将不受本条(2)的限制。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2.3 期交保险费增加
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 5000 元。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依次归属于第1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2.4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
(1)当期交保险费低于 5000 元时
您已经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未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 2 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 2 年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2)当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5000 元时
如果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达到 5 万元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不足 5 万元,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 2 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 2 年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本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在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的情况下,将不受本条(1)和(2)的限制。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5 保单利息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 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 8.5)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
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6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保单年度
每期期交保险费 第 1 第 2 第 3 第 4 至 5 第 6 及以后
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 各保单年度
0~5000 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0~2500 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50% 25% 15% 10% 5%
0~1250 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0~416 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超出 5000 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 2500 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5% 5% 5% 5% 5%
超出 1250 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超出 416 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