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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丰盛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

2014-08-25 14:29: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您设立的独立账户。

  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如何运作

  第五部分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单月处理日零时,若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与附加丰盛投资连

  结保险(A款)的个人投资连结账户价值净值之和不足以支付保险单月处理日的各项费用,本 合同进入为期六十天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将扣除我们未扣除的

  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在宽限期结束时,如果您仍未交纳计划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 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宽限期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月处理日从个人账户中扣取当月的保险单管

  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保险单管理费是我们向您扣取的服务管理费,每月三十元。

  风险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按月从个人账户中扣取的保障费用。 风险保险费等于保险单月处理日时的风险保额2与风险保险费率的乘积。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保险单初始费用比例、保险单 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的权利。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4%

  6%

  8%

  10%

  部分提取费用比例

  五

  四

  三

  二

  一

  保险单年度

  7

  在此后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您有四次免费的部分提取机会,多于四次的提取,我们按每次

  五十元的标准收取部分提取费用。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部分提取费用的权利。

  在保险单借款期间,我们暂不允许进行部分提取。 二、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如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导 致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不能按时给付个人账户价值(包括个人账户价值 的部分提取和解除合同),我们将延迟支付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于上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

  易的情形消失后,立即支付账户价值。 三、个人账户价值部分提取时的保险金额变更 您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如提取后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与附加丰盛投资连结保险

  (A款)的个人投资连结账户价值之和小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则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需进行相 应变更。变更后的保险金额等于部分提取前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与附加丰盛投资连结保险(A 款)的个人投资连结账户价值之和与保险金额之间的较大者减去部分提取的金额后的数值,当

  月扣取的风险保险费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 部分提取后,您的保险金额需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四、您要求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部分提取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在符合我们当时的相关规定

  及本合同约定条件下,我们将在收到部分提取所需证明及资料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给您。 您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及每次提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能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 一、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费用:

  您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按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一定比例收取部分提取费用: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第二十三条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六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将按照如下方法计算:

  一、 个人账户建立时,个人账户价值等于进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减去首期保险单管理费 及风险保险费;

  二、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将按结算利率结算出的利息额增加;

  三、 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或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保 证个人账户价值的,在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个人账户价值;

  请您特别注意:因为您解除合同或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在该保险单年度按

  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结算个人账户价值。

  四、 我们每月扣取保险单管理费及风险保险费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扣取的额度减少; 五、 您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后,个人账户价值按部分提取额度减少。

  个人账户价值

  第二十二条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8

  在本合���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

  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合 同之日起十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 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向将在扣 除一定数额解除合同手续费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解除合同手续费的比例分别是10%、8%、6%、4%、2%;之后各保险

  单年度,解除合同手续费为零。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解除合同手续费的权利。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本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合同解除权

  第二十七条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

  表示,批注的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 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六条

  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及财务

  方面的资料,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 恢复。

  您与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 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请您特别注意: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借款

  第二十四条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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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三十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

  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可以解除本合

  同,并向您退还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 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在审核更 正后,有权要求您依照法律及公司投保规则的规定,补交保险费、参加体检及配合其他业务流 程要求;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

  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在审核 更正后,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