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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丰盛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

2014-08-25 14:29: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身故保险金将扣除部分提取的金额。

  2.

  1.

  如果个人账户价值与附加丰盛投资连结保险(A 款)的个人投资连结账户价值之和小

  于本合同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0%;

  如果个人账户价值与附加丰盛投资连结保险(A 款)的个人投资连结账户价值之和大

  于本合同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等于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根据以下所列情况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金: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二部分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满期;

  5、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第二个保险单年度开始,如果您已足额交纳所有应交计划保险费,

  您可以提出变更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我们相关规定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于下 一个保险单月处理日生效。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以后各期基本保险费将按 照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计算。

  您减少保险金额时,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关于最低保险金额要求的规定。 您增加保险金额时,须足额交纳该保险单年度内新增保险金额的基本保险费。 对于增加保险金额的,我们视新增部分为新投保。新增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费依照本合同

  【保险费的分配和相关费用】第一款处理。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金额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

  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对于 您申请新增的保险金额部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合同终止。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或附加合同的个人投资连结账户价值时,如果您

  有尚未交付的各项费用、保险单借款,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欠款的扣除

  第十二条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

  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 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 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周岁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二、终末期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疾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 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以及诊治记录;

  5. 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7、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本合同;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1、

  2、

  3、

  4、

  5、

  6、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 理赔:

  保险金的申领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

  5%

  第六年及以后

  5%

  10%

  第四、五年

  5%

  15%

  第三年

  5%

  25%

  第二年

  5%

  50%

  第一年

  超额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

  基本保险费

  保险费所属的

  保险单年度

  5

  一、您交纳的保险费将按如下比例扣取保险单初始费用,其余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保险费的分配和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包括计划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两部分,您需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

  费方式向我们交纳计划保险费。不论您选择何种交费方式,您交纳的保险费首先被确认为您应 交而未交的计划保险费,并按照【保险费的分配和相关费用】第一款的约定依次扣除其原属保

  险单年度相应的初始费用后,再进入保险单账户。 计划保险费为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交纳的保险费,您选择的计划保险

  费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数额。计划保险费包含基本保险费和超额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为保险金

  额的5%,且最高不超过6000元;计划保险费中超过基本保险费部分为超额保险费。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在您足额交纳该保险单年度计划保险费后可随时向我们申请交纳追

  加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六条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和分配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

  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原因。

  司法鉴定

  第十五条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

  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失踪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索赔时效

  第十三条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

  金额小于个人帐户价值与附加丰盛投资连结保险个人投资连结帐户价值的和,风险保额为零。

  风险保额为保险金额减去个人帐户价值与附加丰盛投资连结保险个人投资连结帐户价值后的金额,若保险

  2

  本合同前五个保险单年度的保证利率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每隔五个

  保险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或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该保险单年度的

  保证利率计算保证个人账户价值。如果个人账户价值小于保证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个人账户 价值调升至保证个人账户价值。

  保证利率及保证个人账户价值

  第二十一条

  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个人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于每月15日确定

  当月的结算利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确定),在六个工作日内公布,并适

  用一个月。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结算利率(按复利折算为日结算利率进行个人账户价值的 结算),保证大于零。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利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结算利率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是我们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及明确您的权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