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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2014-08-25 10:21: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怎么样?

  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的较大者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B 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3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年金转换的权利 …………………………………………3.6、5.9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权利…………………………………6.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条款目录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您与我们的合同4.6宽限期

  1.1保险合同构成5.保单账户9.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5.1万能账户制

  1.3犹豫期5.2保单账户9.5 年龄错误

  2.我们提供的保障5.3保单账户价值9.6 合同内容变更

  2.1保险期间5.4结算利率9.7 联系方式变更

  2.2基本保险金额5.5保单账户利息9.8 争议处理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5.6保证利率9.9 货币单位

  2.4保险责任5.7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10.释义

  2.5责任免除5.8风险保险费10.1保单年度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9年金转换选择权10.2有效身份证件

  3.1受益人6.现金价值权益10.3周岁

  3.2保险事故通知6.1现金价值10.4全残

  3.3保险金申请6.2退保费用10.5意外伤害事故

  3.4保险金给付6.3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10.6毒品

  3.5诉讼时效7.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10.7酒后驾驶

  3.6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7.1效力中止和恢复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如何支付保险费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10.9无有效行驶证

  4.1保险费的支付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10.10 机动车

  4.2增加期交保险费险10.11 现金价值

  4.3期交保险费缓交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2 风险保额

  4.4初始费用收取9.1未还款项

  4.5持续奖金9.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B 款条款

  (国华寿发[2011]278 号,2011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 险 合 同 构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 成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 险 合 同 成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 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月日、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基 本 保 险 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额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基 本 保 险 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额的变更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在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合同生效满 1 年;

  ② 在被保险人 65 周岁(见 10.3)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

  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次日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 1 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

  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 故 或 全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残(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1)。对于 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 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 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