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014-08-25 09:48: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财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18周岁至65周岁。对于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须以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或批注上注明的内容为准。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含)之前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二者较大值:
1.基本保险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之后的保险金额等于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3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险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条件:
1.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之前;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险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4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5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6)的机动车(见11.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死亡日为准,依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受益人应于知道此情况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者,我们依约给付。
3.6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交费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10年。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期交保险费约定的金额不低于2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您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纳期交保险费,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期交保险费到期日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
1.已交满5年期交保险费;
2.未交满5年期交保险费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保单年度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且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每笔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期交保险费的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期交保险费。申请减少期交保险费前,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