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
2014-08-25 09:16: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护理津贴 关爱金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本条款第3.11条)。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个人账户
3.1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3.2初始费用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公司按保险费的5%扣除初始费用,并将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3.3个人账户 本公司将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初始账户价值等于已缴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
3.4最低保证利率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每隔十年,有权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公布新的保证利率,第一个十年保证利率为2.0%(该利率为年利率);之后的保证利率若调整,须符合当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是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个人账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3.5保证账户价值 本合同的保证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或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导致本合同终止时计算。如果账户价值小于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账户价值。
3.6结算日 每月1日为账户的结算日。
3.7账户结算利率 本公司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并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本公司将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以日复利的方式进行账户价值的结算。
3.8风险保险费
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账户价值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
在结算日,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标准为:上一结算日零时的账户价值×月风险保险费收取比例(参见附表《月风险保险费收取比例表》)。若无对应的上一结算日,则风险保险费按照初始帐户价值×月风险保险费收取比例×上月实际经过天数/上月天数收取。
在合同效力终止日,风险保险费按照当月1日零时的帐户价值×月风险保险费收取比例×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护理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30日通知投保人。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3.9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保单管理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目前保单管理费的月收取金额为5元,不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月收取金额×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本公司有权以最近一次保单管理费的标准为基���调整此项费用,但每次调整的幅度不超过40%。
3.10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账户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结算:
1)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初始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后,账户价值按照投保人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3)本公司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照结算后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4)本公司每月扣除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照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报告期内本合同账户价值变动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3.11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退保费用
指在犹豫期满后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
退保费用=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退保费用扣除比例
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将根据最低保证利率和上一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1234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扣除比例5%4%3%0
4合同效力
4.1合同成立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