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
2014-08-22 16:35: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离职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仍生存,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第一次领取时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年金:
1、一次性领取
本公司按年金领取开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帐户价值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分期领取(有两种方式供选择)
本公司按年金领取开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帐户价值,依其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开始日当时本公司年金产品预定利率与年金产品生命表,计算每期给付金额,并于年金领取开始日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1)保证二十年年金领取方式: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如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年金即身故,本公司将向其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的现值(见释义),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于给付二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九十周岁或身故时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定期年金领取方式: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间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向其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约定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的现值,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约定领取期间可选十年、十五年或三十年。
除上述领取方式外,被保险人还可选择年金领取开始日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年金领取方式。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帐户价值或该被保险人名下已缴的保险费总额(见释义)(以高者为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离职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离职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帐户价值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年金领取开始日”对应年龄为国家认可的退休年龄。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三条受益人
第二条投保范围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
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五条保险费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变动
第六条帐户的建立、结算及费用第十八条减保选择权
第七条权益归属计划第十九条资料保存与提供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二十条年���错误
第九条合同犹豫期第二十一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释义
第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被保险人名册、团体保险告知书、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GULB。
本合同的所有保费以及保险金给付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见释义)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团体所属成员中凡年龄在十六周岁(见释义)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仍生存,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第一次领取时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年金:
1、 一次性领取
本公司按年金领取开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帐户价值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分期领取(有两种方式供选择)
本公司按年金领取开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帐户价值,依其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开始日当时本公司年金产品预定利率与年金产品生命表,计算每期给付金额,并于年金��取开始日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1)保证二十年年金领取方式: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如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年金即身故,本公司将向其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的现值(见释义),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于给付二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九十周岁或身故时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定期年金领取方式: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间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向其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约定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的现值,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约定领取期间可选十年、十五年或三十年。
除上述领取方式外,被保险人还可选择年金领取开始日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年金领取方式。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帐户价值或该被保险人名下已缴的保险费总额(见释义)(以高者为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离职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离职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帐户价值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年金领取开始日”对应年龄为国家认可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承担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
在年金领取开始日之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不定期向本公司缴纳保险费。
第六条 帐户的建立、结算及费用
本公司正式同意承保后,将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并为投保人建立投保人帐户。个人帐户用来管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代缴的保险费及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中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投保人帐户用以管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中尚未归属至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部分。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缴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见释义)后分别计入投保人帐户和个人帐户,但由投保人帐户转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金额不再扣除初始费用。本公司每月按公布的结算利率(见释义)对上月的帐户价值进行结算,然后扣除保单管理费(见释义),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见释义)。如因领取保险金或解除合同等原因需提前对帐户进行结算,则自当月一日起至本次结算日期间适用最低保证利率。
本公司每年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和投保人帐户的情况。
第七条 权益归属计划
被保险人所缴保险费及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代缴保险费所产生的帐户价值,全额归属被保险人所有。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所产生的帐户价值的归属计划,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