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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利宝(C款)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4:51: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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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仑健利宝(C款)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关爱金 护理津贴

  一、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期限届满之日,下同),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2年后(不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期限届满之日,下同)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关爱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10%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老年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本公司按当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十条的规定计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占趸交保险费的3%。

  追加保险费不收取初始费用。

  第十七条 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本公司按照生效日至第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本公司根据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上一个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在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照上一个结算日至该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

  每天的保单管理费为0.33元(即年保单管理费约为120元)。

  本公司有权调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本公司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跌幅,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

  第十八条 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收费标准参见《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利宝(C款)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表》。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单上载明或批注。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本公司按照生效日至第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本公司根据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上一个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照上一个结算日至该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每天的风险保险费为每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第十九条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持续奖金计入被保险人的保单账户。

  持续奖金等于3%乘以以下金额中较大值:

  一、趸交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

  二、零。

  第二十条 保单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针对本合同设立保单账户。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投保人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金额在交纳保险费日等额增加;

  二、 本公司发放的持续奖金直接计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金额在发放日等额增加;

  三、 本公司结算本合同的保单账户利息后,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金额在结算日等额增加;

  四、 本公司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后,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和风险保险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本公司在结算日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然后从结息后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交纳到期应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五、 投保人部分领取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的金额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第四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二十一条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投保人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领取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第二十二条 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为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部分领取费用等于部分领取金额乘以部分领取费用比例,该比例因部分领取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第一年5%

  第二年4%

  第三年3%

  第四年2%

  第五年1%

  第六年及以后0

  第二十三条 部分领取申请资料

  投保人应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自收到投保人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申请领取的金额给付投保人,同时在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身份证明;

  3. 保险费收据;

  4.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因退保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退保费用比例

  第一年5%

  第二年4%

  第三年3%

  第四年2%

  第五年1%

  第六年及以后0

  第二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关爱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八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九条 年龄性别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