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聚富步步高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4:4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聚富步步高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保险金
主险合同生效满5周年,且于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如被保险人仍生存,可随时申请领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我们按收到申请书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 “生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必须与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同时申请领取。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危险保额;
(2)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平安附加聚富步步高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聚富步步高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部分领取的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生存保险金领取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保单利息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在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若在上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计息天数为从上月最近一次结算保单利息之日至上月最后一日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7.2)。
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在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若在当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计息天数为从当月最近一次结算保单利息之日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日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7.3)对应的日利率。
上述所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指下列情形:
(1)您全部领取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2)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2保单年度(见7.4)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您全部领取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3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身故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7.5)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3)保障成本退还
如果我们在以下情形下收取了保障成本,我们会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障成本:
①我们收到生存金领取申请书之后收取的保障成本;
②本附加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自被保险人身故后下一个结算日起收取的保障成本;
③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自身故后收取的保障成本;
④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后收取的保障成本。
2.4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部分领取选择权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时,可以选择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分配进入主险合同投资账户,并约定保单账户价值在投资账户的分配金额,经我们同意后,以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见7.6)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对于未行使部分领取选择权的部分,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对于行使部分领取选择权的部分,在我们将指定金额分配进入主险合同相应投资账户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经我们同意后,可以选择将领取的现金价值分配进入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行使部分领取选择权会引起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部分领取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分配进入本附加险合同的,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如果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它调整为该金额。
(2)部分领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分配进入主险合同的,在我们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分配进入主险合同投资账户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分配进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我们提供的保障
3.1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3.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主险合同生效满5周年,且于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如被保险人仍生存,可随时申请领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我们按收到申请书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 “生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必须与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同时申请领取。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危险保额;
(2)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3.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0)的机动车(见7.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4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