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团体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4:21: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团体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关爱金 护理津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十八条的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所交纳保险费的5%,具体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七条 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收费标准参见《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表》。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单上载明或批注。
在本合同生效后或本合同增加被保险人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本公司按照生效日或本合同对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至第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本公司根据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上一个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照上一个结算日至该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每天的风险保险费为每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风险保险费首先从单位交费账户收取,若单位交费账户价值不足,再从个人交费账户中收取(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随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一起依照上述方式收取)。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交纳到期应交的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由单位交费账户价值和个人交费账户价值两部分构成。
一、 单位交费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单位交费账户,单位交费账户价值按计入金额在交纳保险费日等额增加;
2. 本公司结算单位交费账户利息后,单位交费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单位交费账户利息金额在结算日等额增加;
3. 本公司每月从单位交费账户收取风险保险费后,单位交费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本公司在结算日先结算单位交费账户利息,然后从结息后的单位交费账户价值中收取风险保险费。
4. 投保人部分领取单位交费账户价值的,单位交费账户价值按投保人部分领取单位交费账户价值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的金额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二、 个人交费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交费账户,个人交费账户价值按计入金额在交纳保险费日等额增加;
2. 本公司结算个人交费账户利息后,个人交费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个人交费账户利息金额在结算日等额增加;
3. 本公司每月从单位交费账户收取风险保险费,当单位交费账户价值不足以交纳风险保险费时,须从个人交费账户中收取,个人交费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本公司在结算日先结算个人交费账户利息,然后从结息后的个人交费账户价值中收取风险保险费。
4. 被保险人部分领取个人交费账户价值的,个人交费账户价值按被保险人部分领取个人交费账户价值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的金额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第四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九条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单位交费账户价值;经书面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交费账户价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领取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第二十条 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部分领取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部分领取费用等于部分领取金额乘以部分领取费用比例,该比例因部分领取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第一年5%
第二年4%
第三年3%
第四年2%
第五年1%
第六年及以后0
第二十一条 部分领取申请资料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自收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申请领取的金额给付投保人,同时在单位交费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费用。
自收到被保险人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申请领取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同时在个人交费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解除
在犹豫期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投保人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证明;
3. 保险费收据;
4.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退还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单位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和个人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投保人申请���除本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各交费账户的退保费用等于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该交费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因退保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退保费用比例
第一年5%
第二年4%
第三年3%
第四年2%
第五年1%
第六年及以后0
第二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关爱护理保险金和健康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变动
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投保人需要为部分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本公司将按照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分别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资格丧失之日该被保险人的单位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和个人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
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低于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75%或少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本公司解除合同,将向投保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于通知发出后第三十日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将按照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终止时单位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