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伴我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3:34: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的 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的
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以上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 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赔偿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它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 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构成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其中期交保险费又分为基本保险
费和额外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指您为购买本合同每期所固定交纳的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指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约定额外交付的保险费。在每个保单年度,您须交
足当期期交保险费(如果本合同曾经进入保险费缓交期或宽限期的,您须补足欠 交的期交保险费),才能交付追加保险费。
基本保险费 指您为购买本合同每一保单年度所固定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累计不超过6000元的 部分,但须符合监管特别规定。
额外保险费 指您为购买本合同每一保单年度所固定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超过6000元的部分, 最高以50000元为限。
4.2 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时,您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您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 期的期交保险费。 对于期交保险费有所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变更后的期交保险费若大于 以前年度的期交保险费,需补齐以前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差额,并对其差额按其实
际归属的保单年度,依照4.3条所列明的归属的保单年度和扣费比例扣除初始费 用,其余部分进入保单账户。
4.3 保险费的分配 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按照下列保险费归属的保单年度扣除相对应的初始费用以 后,其余部份将进入保单账户价值:
归属的保单年度
期交保险费 追加
基本保险费 额外保险费
保险费
第1年 45% 5% 3% 第2年 25% 5% 3% 第3年 15% 5% 3% 第4年 10% 5% 3% 第5年 5% 5% 3%
以后各年 0% 0% 3%
4.4 保险费缓交期 如果您没有按期交纳期交保险费,但您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
管理费,则本合同进入保险费缓交期。在保险费缓交期内,我们将直接从您的保 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
4.5 补交期交保险
费
您所补交的期交保险费(缓交期或宽限期内欠交的期交保险费),须按顺序归属相
应的保单年度,并按照4.3条所列明保单年度扣除相对应的初始费用。 如您已缓交期交保险费,则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补缴以前 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才可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y保单账户的操作
5.1 结算利率 我们将根据万能账户的投资收益状况,于每月初宣告上个月结算利率,该利率为
年利率且不可低于最低保证利率,并以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用来结算您上月 的保单账户价值。
5.2 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最低保证利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利率加上保证利差之和,其中保证利差为0.5%,但需符合当时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和利息税率以当时的水平为 准。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利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
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Í(1-利息税率)
5.3 风险保险费及
保单管理费的 交付
我们在保单生效日及每个结算日从保单账户价值中直接扣除当月风险保险费和每
月10元的保单管理费。 我们可以改变上述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月20元。
5.4 保单账户价值
的结算与结算 时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个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在每个结算日零时均按照我们公布
的上个月结算利率,以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对您上个月的保单账户价值进行 结算,并每年至少给您寄送一次保单状态报告。 前项保单账户价值系指依下���顺序计算所得的金额:
第一保单月份:
(1)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
(2)扣除当月份按实际经过日数计算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
(3)扣除您当月依6.1条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4)加计保单账户产生的利息。 第二保单月份及以后:
(1)上个结算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2)加计当期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
(3)扣除当月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
(4)扣除您当月依6.1条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5)加计保单账户产生的利息。
5.5 宽限期 如果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日不足以支付当月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的,该
结算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 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保单账户价值权益
6.1 部分提取保单
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支付部分提
取手续费。 每次提取的金额及提取后保单账户价值剩余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要求。 您申请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部分提取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我们会依照您的保单年度,按您申请 部分提取金额为计算基础收取部分提取手续费后,向您支付实际提取金额,即实 际提取金额=申请部分提取金额×(1-部分提取手续费率)。 部分提取手续费率如下:
保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