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太平盈利多两全保险2007(万能型)

2014-08-22 11:3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盈利多两全保险2007(万能型)怎么样?

  太平盈利多两全保险2007(万能型)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2.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太平盈利多两全保险2007(万能型)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2. 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按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保单账户价值计算。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至被保险人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包括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两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可以随时向我们书面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应符合我们的规定。您所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和每一笔的追加保险费,经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相关费用

  一、初始费用

  对于趸交保险费,初始费用不超过5%,目前我们采用的比例是5%。

  对于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不超过5%,目前我们采用的比例是5%。

  如果我们对上述目前采用的初始费用比例进行调整,将提前通知您。

  二、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月1日从个人账户中扣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在结算保单账户价值后收取。

  保单管理费每月不超过10元,目前我们采用的数额为每月10元。

  如果我们对上述目前采用的保单管理费进行调整,将提前通知您。

  第四部分 我们的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第八条 独立账户运作

  为履行保险责任,根据保险监督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独立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

  第九条 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减去保险单初始费用;

  二、若有追加保险费,则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三、我们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利息增加;(有关保单利息,请参照本条款第十二条)

  四、我们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减少;

  五、我们计算保证利差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证利差增加;(有关保证利差,请参照本条款第十三条)

  六、投保人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实际提取的金额及按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提取费用”金额(有关部分提取费用,请参照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等额减少;

  七、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降为零。

  第十条 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我们对年利率提供保证,保证利率为2.25%。

  在第10个保单年度后,我们有权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且保证不低于零。

  第十一条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每月1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产品独立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距该结算日最近的上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利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第十二条 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单利结算。我们按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结算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的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

  第十三条 保证利差

  一、保证利差的计算时间

  自第2保单年度起,我们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计算保证利差。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计算保证利差。

  二、保证利差的计算方法

  计算保证利差时,如果按照保证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大于按照实际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保证利差等于二者之差,否则保证利差为零。

  我们假设本合同的结算利率等于本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就是按照保证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四条 受益人

  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