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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1:15: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年金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年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险(万能型)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或投保 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 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若主保险合同对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于生效日,终止日与所依附的主保险合同终止日一致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

  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 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

  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年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 值的 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日)及之后的每月 1日零时仍生存,在 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0.1%给付年金, 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期满

  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章 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仅来自于主保险合同或依附主保险合同的其他附加合同在

  终止前所产生的各项保险利益,具体以主保险合同或其他附加合同中与附加万能保险合同有关的条 款约定为准。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七条 个人账户建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

  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价值为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 额。

  第八条 初始费用 本公司将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中收取初始费用,每笔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将计入个

  人账户。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5%,具体比例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第九条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次月起,每月 1日零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 管理费最高为每月 5元,具体金额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第十条 个人账户结算 本公司于每月初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算利率���该账户结算

  利率用于以日单利1 方式计算上个月个人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结算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账户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如在当月账户结算利率 确定前,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账户结算时,则使用最低保证利率按当月经过天数以日单利 方式结算。

  个人账户建立当月的结算时间为个人账户建立并收取初始费用之日。

  个人账户建立后的结算日为每月 1日,具体时间为零时。 在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退保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退保

  的申请之日。

  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并收取 初始费用之日。

  在发生身故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在发生满期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 个人账户结算后的余额即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最低保证利率 本附加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二点五(2.5%)。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需支付部分领取手续

  费。如果部分领取后会导致个人账户价值低于 500元,本公司将不接受此次部分领取申请。

  保险年度第一个保

  险年度第二个保

  险年度第三个保

  险年度第四个保

  险年度第五个保

  险年度第六个保险年

  度及以上

  部分领取手续费

  率上限

  5%

  4%

  3%

  2%

  1%

  0%

  部分领取手续费为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即为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部分领取手续费 =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本附加合同部分领取手续费率上限如下表:

  本附加合同适用的具体部分领取手续费率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本公司在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后,向投保人支付实际领取金额。 实际领取金额 =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部分领取手续费

  保险年度第一个保

  险年度第二个保

  险年度第三个保

  险年度第四个保

  险年度第五个保

  险年度第六个保险年

  度及以上

  退保手续费率上

  限

  5%

  4%

  3%

  2%

  1%

  0%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但需支付退保手续费。 退保手续费 = 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退保手续费率 本附加合同退保手续费率上限如下表:

  本附加合同适用的具体退保手续费率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到退保申请和 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支付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 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退保手续费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撤销

  当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与其相对应的个人账户将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本公司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2上公布上月的账户结算利率。 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3起四十五日内以邮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个人账户结算的相关信

  息及个人账户价值。

  第五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