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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1:11: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满期保险 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见 8.2)至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以乘客身 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 8.3)时遭受意外伤害(见 8.4),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 20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4. 您的义务7.2 投保范围

  1.1 合同构成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3 年龄错误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7.4 地址变更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7.5 失踪处理

  2. 您的个人账户5.1 犹豫期7.6 争议处理

  2.1 个人账户5.2 部分领取

  2.2 结算日5.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3 保险费5.4 合同内容变更8.1 退保费用

  2.4 初始费用5.5 年金选择权8.2 周岁

  2.5 最低保证利率8.3 公共交通工具

  2.6 结算利率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8.4 意外伤害

  2.7 个人账户价值6.1 受益人8.5 酗酒

  6.2 保险事故通知8.6 毒品

  3. 您获得的保障6.3 保险金申请8.7 战争

  3.1 基本保险金额6.4 保险金的给付8.8 军事冲突

  3.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6.5 诉讼时效8.9 暴乱

  3.3 保险期间8.10 现金价值

  3.4 保险责任7.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3.5 责任免除7.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²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3.4

  ² 签收保单后 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5.1

  ²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5.2

  ²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5.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²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3.5

  ²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1

  ²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2

  ² 解除合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3

  ²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6.2

  ²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 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2 您的个人账户

  2.1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2.2 结算日 每月 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 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公布的最近一期的结算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 起的个人账户利息,但若于合同生效日当月终止本合同的,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 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的个人账户利息。

  2.3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一次交清。

  2.4 初始费用 是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扣减不超过所交保险费

  5%的费用,其具体数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5 最低保证 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

  2.6 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 利率。

  2.7 个人账户 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见 8.1)。

  (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 个人账户。

  (4)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公布的最近一期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 算利息,但若于合同生效日当月终止本合同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 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 您获得的保障

  3.1 基本保险 金额

  3.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3.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 金

  一般身故 保险金

  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见 8.2)至 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以乘客身 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 8.3)时遭受意外伤害(见 8.4),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 20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8.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6);

  (4)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 的意外伤害;

  (8)战争(见 8.7)、军事冲突(见 8.8)、暴乱(见 8.9)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12)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