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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助医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0:42: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助医保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恒康天安助医保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60天至8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助医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保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追加保险费的支付

  第五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一条 受益人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初始费用扣除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提取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的结算

  保单服务

  第十六条 犹豫期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八条 地址的变更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四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主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八十周岁(2)以下(含八十周岁);

  二、身故保险金;

  三、本产品为万能保险,其最低保证利率(3)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8);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九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9)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退还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现金价值(10)。实际退还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个人账户余额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主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助医保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的声明、批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八十周岁以下(含八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身故保险金,即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的105%,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请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四条 追加保险费的支付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向公司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支付追加保险费。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

  您申请支付追加保险费时,应填写由公���提供的万能保险专用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的原件。

  第五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

  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公司将撤销为您建立的个人账户。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与累计已部分提取金额之间的差额。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