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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理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0:05: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理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生命理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1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

  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6%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 续有效。

  2.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 续有效。

  3.转换年金选择权被保险人可将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 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公司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生命理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1年 11月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

  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 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初始费用: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前,从其中所收取的费用。 保单管理费: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为维护管理保险合同,自保险合同生效次月起每月1日从个

  人账户中收取的管理费用。

  账户结算利率: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于每月初公布的, 用于结算个人账户价值的利率。该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保证的个人账户最低结算利率。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理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 生命理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 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但若投保

  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首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 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1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 500元,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 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个人账户价值:即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余额。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 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6%给付年金, 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 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

  续有效。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日)及之后的每月 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 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 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 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

  续有效。

  3.转换年金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将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

  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 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公司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 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本 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

  第七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 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个人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九十为限,同时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保单贷款规定。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

  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 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八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 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价值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 的余额。

  第九条 初始费用

  本公司将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中收取初始费用,每笔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将计入个 人账户。

  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5%,具体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应符合投保人追加保险费时本公司的投保规定,并且最高

  不超过 5%,具体比例于投保人追加保险费时由本公司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第十条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后次月起,每月 1日零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 费最高为每月 10元,具体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结算

本公司于每月初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