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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09:45: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保费豁免 保费奖励 红利 教育金 理财账户 灵活支取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30岁 10.00元 1年

随时追加

灵活支取

保单贷款20.0万

万能账户10元

至105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 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v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v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6

  v您有选择转换年金的权利 。..。..。..。..。..。..。..。..。..。..。..。..。..。..。..。..。...5.8

  v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C

  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v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2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4. 保险费的交纳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合同构成4.1保险费的交纳9.1效力终止

  1.2合同成立及生效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9.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3投保年龄5.1账户设立9.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4犹豫期5.2保单账户价值9.4合同内容变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5.3费用收取9.5联系方式变更

  2.1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5.4保单账户结算9.6争议处理

  限制5.5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10.释义

  2.2保险期间5.6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10.1保单年度

  2.3保险责任5.7退保费用10.2周岁

  2.4责任免除5.8年金转换选择权10.3有效身份证件

  3. 保险金的申请6. 现金价值权益10.4生存类保险金

  3.1受益人6.1现金价值10.5毒品

  3.2保险事故通知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10.6酒后驾驶

  3.3保险金申请7.1效力中止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4保险金给付7.2效力恢复10.8无有效行驶证

  3.5宣告死亡处理8. 合同解除10.9机动车

  3.6诉讼时效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0.10 申请部分领取日前 5 年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条款

  (2011 年 4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 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

  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者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

  效 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10.1)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

  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

  证件(见 10.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

  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 保险金限制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 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

  生存类保险金(见 10.4)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5);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7),或者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8)的机动车(见 10.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 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 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