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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金易通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09:07: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附加金易通两全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信泰附加金易通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周岁至54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1岁 0.00元 15年

身故保险金58.9万

满期保险金56.1万

30年
22岁 0.00元 20年

满期保险金249.6万

身故保险金563.3万

至88周岁
25岁 0.00元 20年

身故保险金210.9万

满期保险金96.1万

至88周岁
29岁 0.00元 20年

满期保险金190.5万

身故保险金390.0万

至88周岁
31岁 0.00元 20年

身故保险金211.4万

满期保险金106.1万

至88周岁
42岁 0.00元 20年

身故保险金267.0万

满期保险金168.6万

至88周岁
49岁 0.00元 10年

满期保险金47.5万

身故保险金72.4万

至88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 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信泰附加金易通两全保险(万能型)A 款条款

  2012 年 6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金易通两全保险(万能型)A 款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金易通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

  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

  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

  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

  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

  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9.1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于生效日,终止日为主合同终止日和被保险人年满

  一百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两者的较早日。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金限制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9.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 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个

  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附加合同的个人

  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3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4 9.5 9.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

  加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作为权益转入的保险费。

  (1)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可不定期交纳,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应不低于本公

  司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权益转入的保险费:您在主合同或依附主合同的其他附加合同项下红利

  实现方式为现金领取的保单红利及其他您有权处分并经本公司认可的款项。您

  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有权选择将前述保单红利及款项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支付给本公司,并授权本公司在前述保单红利及款项可领取当日零时转入本附

  加合同的个人账户。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冻结个人账户。个人账

  户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进行利息结算。

  4.2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同意复效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个人账户的设立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设立个人账户,以用于记录本

  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5.2 个人账户的结算日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个月万

  与结算利息 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

  工作日内公布。

  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6849%。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为该日利率乘以三百六十五。

  每月在结算日结算时,我们按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

  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5.3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后,您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按当月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进行利息结算。

  三、本附加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

  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四、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五、我们会每年向您寄送万能保险年度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

  状况。

  5.4 初始费用的收取 您交付的保险费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我们不收取任何保险单初始费用。

  5.5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

  例收取的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

  费用:

  第1保单年 第2保单年 第 3 保单年 第4及以后各保

  保单年度

  度 度 度 单年度

  退保费用

  3% 2% 1% 0%

  比例

  5.6 部分领取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申请部分领取,

  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申请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二、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我们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

  的个人账户价值。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在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内的部分领取,本公司不收

  取部分领取手续费;超过该比例范围的部分领取,我们按5.5规定的当年度退

  保费用比例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目前,本公司允许的免费部分领取的比例如下:

  第2保单年度及以后各保

  保单年度

  单年度

  该年度内首次部分领取时

  免费部分领取比例

  个人账户价值的10%

  我们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每个保单年

  度的免费部分领取的额度进行调整。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订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