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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如意两全保险C款(万能型)

2014-08-22 08:59: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如意两全保险C款(万能型)怎么样?

  阳光如意两全保险C款(万能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2.2.1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等值于两倍当时个人 账户价值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与100万元之和;若被 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2.2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2.2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 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 力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须扣除累 计的部分领取)。

  2.2.3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如意两全保险C款(万能型)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2

  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5.1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会收取相关费用。..。..。..。..。..。..。..。..。..。..。..。..。..。..。..。..。..。.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个人账户9释义

  1.1合同构成5.1个人账户价值9.1保单年度

  1.2合同生效5.2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9.2周岁

  1.3犹豫期5.3年金转换选择权9.3意外伤害

  9.4毒品

  9.5酒后驾驶

  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我们提供的保障6合同解除9.7无有效行驶证

  2.1保险期间6.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9.8机动车

  2.2保险责任手续及风险9.9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

  2.3责任免除病毒

  9.10医疗事故

  9.11非处方药

  9.12潜水

  9.13攀岩

  3保险金的申请7如实告知9.14探险

  3.1受益人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5武术比赛

  3.2保险事故通知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16特技表演

  3.3保险金申请9.17保单管理费

  3.4保险金给付9.18结算利率

  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9.19最低保证利率

  3.6诉讼时效9.20保单周年日

  4保险费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4.1保险费的交纳8.1保单状态报告

  4.2保险费的分配8.2合同效力终止

  8.3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8.4合同内���变更

  8.5联系方式变更

  8.6争议处理

  7-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如意两全保险C款(万能型)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

  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2.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1意外身故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等值于两倍当时个人

  账户价值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与100万元之和;若被

  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2.2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2.2其他身故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

  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

  力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须扣除累

  计的部分领取)。

  2.2.3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

  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

  医疗事故

  ;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

  非处方药

  不在

  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

  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

  潜水

  、跳伞、

  攀岩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摔跤、

  武术

  比赛

  、

  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