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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元锦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1 16:03: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英大元锦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英大元锦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7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一、一般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一

  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用电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用电意外伤害(见8.3),并自用电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用电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

  致身故且身故时满十八周岁(见8.4),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

  险金外,还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用电意外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元锦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11年7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英大元锦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 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见8.1)、保险单年度(见8.2)均依据生 效日进行计算。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o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 终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般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一 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用电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用电意外伤害(见 8.3),并自用电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用电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 致身故且身故时满十八周岁(见8.4),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 险金外,还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用电意外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5);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7)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8)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 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8.9)、跳伞、攀岩(见8.10)、驾驶滑翔机 或滑翔伞、探险(见 8.11)、摔跤、武术比赛(见 8.12)、特技表演(见

  8.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 故之日的现金价值(见8.14)。

  p 保单结算

  3.1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 由我们决定。

  3.2 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您设立的账户。 每一保险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 值的具体情况。

  3.3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的保单账户利息。每月1 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 我们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 收益率,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3.4 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的,每月的保单账户利息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计 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当月的保单账户利息按本合同的保证利率计算, 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3.5 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保证利率为 2.5%,从第四个保险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保证利 率进行调整。

  3.6 保证保单账户 价值

  本合同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 计算。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我 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3.7费用扣除一、保单管理费: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月的结算日以扣减保单账

  户价值的方式收取保单管理费,具体的收费标准为:

  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每月8 元的标准收取;不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

  照实际经过天数收取,即:8元×本月实际经过的天数/30。

  我们保留对保单管理费标准调整的权利,但最高不超过每月 30元。

  二、退保费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或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

  按收到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书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或您部分领取时申请

  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退保费用,退保费用收取比例如下:

  3.8保单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 增加;

  三、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证保单账

  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四、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照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金额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五、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

  收取日等额减少。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应交的保单管理费,则本合

  同终止;

  六、若有以上两项或两项以上需同时计算,则计算顺序为:结算保单账户

  利息、扣除保单管理费、减去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金额、根据保证保单

  账户价值调整保单账户价值。

  q 您的义务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一次性交清。

  4.2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 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 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 保险费。若在本合同解除前已发生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则我们退还 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后的余额。

  r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犹豫期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自本合同签收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合同即

  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解除后,我们将在扣除不超

  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5.2保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被保险人及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单借款。

  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

  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见 8.15)按借款当时我们确

定的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