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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元亨两全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1 15:48: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英大元亨两全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英大元亨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之日的保单账

  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保单账

  户价值的108%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元亨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2009年9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英大元亨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 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 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生效 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见 8.1)、保险单年度(见8.2) 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o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之日的保单账 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保单账 户价值的 108%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本合同 2.2条约定的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3);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5)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6)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p 保单结算

  3.1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 式由我们决定。

  3.2 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您设立的账户。

  3.3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的保单账户利息。每月 1日为结算日。在结 算日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 资收益率,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个工作日内公布。

  3.4 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和本合同终止时结算。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的,每月的保单账户利息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 率计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当月的保单账户利息按本合同的保证利率计 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3.5 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保证利率为 2.5%,从第四个保险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 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3.6 保证保单账户 价值

  本合同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 日零时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计算。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 证利率计算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 单账户价值。

  3.7持续奖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您未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见 5.3条)且

  被保险人在第 2、4、6、8个保险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生存,

  我们将在上述各结算日向您的保单账户内分配持续奖金,持续奖金金

  额均为所交保险费的 1%。

  若本合同发生部分领取,则您不再享有部分领取后各保险单年度的持

  续奖金。

  3.8 费用扣除 一、初始费用:您交纳保险费时,我们扣除保险费的 4%作为初始费 用。

  二、保单管理费: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月的结算日以扣减保

  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保单管理费,具体的收费标准为: 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每月 5元的标准收取;不满整月的保单管理 费按照实际经过天数收取,即:5元×本月实际经过的天数/30。 我们保留对保单管理费标准调整的权利,但最高不超过 30元/月。

  3.9保单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

  余额;

  二、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

  等额增加;

  三、若享有持续奖金,则保单账户价值按照享有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

  增加;

  四、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证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

  单账户价值;

  五、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照部分领取金额在部

  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六、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

  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应交的保单管理

  费,则本合同终止。

  七、若有以上两项或两项以上需同时计算,则计算顺序为:结算保单

  账户利息、扣除保单管理费、减去部分领取金额、加入享有的持续奖

  金金额、调整保单账户价值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q 您的义务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一次性交清。

  4.2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 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 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退还保险费。若在本合同解除前已发生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的,则我们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后的余额。

  r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犹豫期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自本合同签收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解除本合

  同。

  在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

  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

  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解除后,我们

  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5.2保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借款

  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百

  分之八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借款利率(见 8.7)按

  借款当时我们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在借

  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当保单借款和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

  本息之和达到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5.3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您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保

  单账户价值。每个保险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两次,您每次申请部分领

  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如下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

  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

  5.4 合同内容的变

  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的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

  5.5解除合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上述证明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