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富双账户少儿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5:46: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财富双账户少儿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1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奖金 满期生存金
2.3.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持续交费特别 奖金
自第4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 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 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 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财富双账户少儿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5.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5.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会收取相关费用。..。..。..。..。..。..。..。..。..。..。..。..。..。..。..。..。..4.4/5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个人账户9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1.1合同构成5.1个人账户9.1保单状态报告
1.2合同生效5.2个人账户价值9.2合同效力的终止
1.3犹豫期5.3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9.3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5.4保单贷款9.4未还款项
5.5子账户之间的账户价值转换9.5合同内容变更
9.6联系方式变更
2我们提供的保障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9.7争议处理
2.1保险期间6.1合同效力的中止
2.2保险金额6.2合同效力的恢复(复效)10释义
2.3保险责任10.1保单年度
2.4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2.5责任免除10.3保单周年日
10.4毒品
10.5酒后驾驶
3保险金的申请7合同解除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1受益人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0.7无有效行驶证
3.2保险事故通知手续及风险10.8现金价值
3.3保险金申请10.9保障成本
3.4保险金给付10.10条款约定利率
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10.11结算利率
3.6诉讼时效10.12最低保证利率
10.13周岁
4保险费8如实告知附表:年保障成本表
4.1保险费的交纳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2期交保险费缓交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3宽限期
4.4初始费用收取
10-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财富双账户少儿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
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
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
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止。
2.2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持续交费特别
奖金
自第4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
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
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
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2.4基本保险金额
的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10-2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合同生效满1年;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以前各期和当��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已交满20年期交保险费。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
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
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
时的
现金价值
。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
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